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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6 退場條例抵觸興學自由
提問人: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
依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第14條第1項之規定,專輔學校於停招後,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同時解除全體董事職務,重新組織董事會。此一規定明顯過度介入私立學校之自主性,而有侵害私人興學自由之虞;同時亦有剝奪原董事會成員對於其所捐贈之私校財產管理權之嫌。上述這些疑慮必須加以檢視,如何能於合於憲法下,兼顧保障興學者、學習者與教學者之權益及自由。做為總統候選人,您的看法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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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黨總統候選人 柯文哲
1.依照現行退場條例規定,學校一旦列入專輔學校之後,必須在被公告之日起算二年內改善,屆期若未獲免除,就會被令於下一學年度停止全部招生,而一旦核定或命令停止全部招生時,學校法人主管機關就會同時解除學校法人全體董事職務,重新組織董事會。
2.私立學校被列入專輔學校的指標有多種類型,有些是財務因素,有些是違反相關法令,但針對不同因素而被列入專輔學校的後續處理機制都一致,即以解除原董事會的方式處理,這顯然有比例失衡之虞。
3.因此,我主張:
(1)應重新檢視,在專輔學校被令停止全部招生後,由政府重組董事會之功能性及必要性,以及是否合憲。倘功能性及必要性不足,甚或不合憲,則應思考研議修正。
(2)倘評估確有必要且具有功能性並合憲,則應針對不同類型的專輔學校,其被令停止全部招生後,董事會的重組方式應予分級,例如,因合格師資比例未符規定之專輔學校,重組董事會時,應保留部分比例董事席次予原學校法人,但若是嚴重影響教育法令或相關法令(例如掏空校產,致影響學校運作等)者,則可以董事全面改組的方式進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