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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5 解決私校退場條例違憲爭議
提問人: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文教協會
眾多法律學者質疑現行《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》第21條有關私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退場基金、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,可能與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相互牴觸。請問若您當選總統,您是否會針對退場條例有違憲之虞的條文,重新予以檢視並做適度修正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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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眾黨總統候選人 柯文哲
1.私校退場條例是屬於特別法,但即使是特別法也不能逾越憲法,否則就有違憲之虞。
2.依照現行條例的規定,學校退場後就是強制歸公,私校有其公共性但也必須承認私立學校也是屬於人民的財產,因此,強制歸公的作為,確實應該檢討。
3.因此,我主張:
(1)上任後全面檢視退場條例及其相關子法,由教育部邀集法務部及相關部會,針對有違憲之虞的條文或規定應予修正,而且要廣邀各界共同檢視、調整,避免有黑箱作業或一言堂之虞。
(2)通盤檢視退場條例及其相關子法指標的合理性,特別是私立學校屬性多元,退場條例或相關子法是不是能夠一體適用各種類型的私立學校,需要通盤檢視。
(3)研議私校退場後,其財產的後續歸屬方式,全部歸公實不合理,但該如何取得衡平性,在我上任後,會責請教育部籌組委員會或小組進行討論、規劃,維持公私之間的平衡。